《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5月1日正式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使用。
《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的规范文本对前期物业服务中常出现的物业公司突然不知所踪或原物业公司拒不撤出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规定3个月为弹性期,保证物业服务衔接无空档;文中规定,除约定收取装饰装修服务费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另行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门卡工本费、施工人员管理费等与装饰装修有关的费用。
同时,停车位收益、拒缴物业费、共同公用设施收益等备受业主和物业公司关注的矛盾集聚问题,也在规范合同中均做出了规定。
《北京市前期物业使用合同》规范的是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签订的,并将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的。
记者点评:两份对开发商和业主同样有约束力的合同文本,只有物业提供优质服务、业主按时交物业费……物业公司的工作才能进入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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