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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2008年06月2日 第43期/总136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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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 仅有爱是不够的

  收养孤儿的手续

  根据收养法等收养程序,灾区的孤儿会先被安置到灾区的福利院,如果灾后这些孤儿确定父母双亡,而且近亲属放弃抚养权的话,可以进入收养程序;也可以由政府出钱,找寄养家庭代养。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

  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草稿)写清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被收养人的情况、收养目的,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及其他有关内容;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每人各一张;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收养人的婚姻、子女、抚养和教育能力、经济、健康等情况),并加盖单位行政章;

  (4)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

  (5)县级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

  (6)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三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

  由于在这次地震中,学校是重灾区,学生的伤亡相对更为惨重,有很多的家庭失去了小孩,根据家庭重组本地优先的原则,这次的灾区遗孤被外地家庭领养的数量一定很有限。一般来说是夫妻双方都必须达30周岁,且尚无子女,或是虽已有子女,但按计生政策还可再生的家庭才有可能。这次具体的事宜可先向当地的民政部门咨询后再向灾区的民政部门了解。

(摘编自相关规定)本版撰文 王威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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