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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2007年01月22日 第7期/总12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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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手机无罪!


买手机无罪!

  2007年1月,北京市政府有关部署对旧货市场的整顿行动,规定今后市民在销售、购买二手手机、电脑时必须出示身份证,并由经营者做详细记录,凡是明确有收赃嫌疑,拒不交待收购来源和身份、住址等,一律予以刑事拘留的高限处罚。

  手机实名政策的颁布让人们突然意识到二手电脑、手机交易居然要履行那么严格的手续,如果违反了甚至要被刑事拘留,这可是只在侦查犯罪行为时才使用的手段。但北京市的这个规定是不是合理呢?仅仅因为买了来源不明的手机就要被拘留真的有必要吗?

  我们知道,交易实名制来源于国家依法对不动产交易的登记制度。之所以要对不动产的交易进行实名登记制度,理由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不动产价值通常巨大,如果交易不规范,导致的纠纷容易给当事人甚至社会带来大的利益影响甚至损害;二是不动产通常涉及抵押行为,如果对不动产的权属变动不进行监控,容易使抵押权遭受损失或者给不法者重复抵押提供便利;三是不动产交易宗数相对较少,即使进行登记也不会导致行政资源的巨大浪费。

  但和不动产交易不同的是,平常人们的小件物品交易,不仅没有不动产交易所牵涉的上述问题,相反,由于发生次数频繁甚至无处不在、价格和价值很小而不需要进行登记,可以想象,如果像二手电脑、手机这种少到几十元多则数百元的交易也需要进行身份登记,那么,到饭馆吃饭、买件衣服、看场电影甚至擦一双皮鞋,都可能需要进行身份登记,如此以往,行政机关或者交易人不被这些每天大量发生的小交易烦透才怪。

  从《民法》的角度来说,二手电脑、手机交易,属于民事活动的范畴,民事活动的重要原则就是自愿,并且通常而言,为了保证民事活动和经济交易的高效,通常的小额经济交易都不应以身份登记为要件,而是即买即走,提高效率。北京市政府对二手电脑、手机交易进行身份登记要求,显然违背了民事活动的上述原则,和经济社会的效能要求格格不入。

  再从《刑法》的角度看,不能否认收购赃物情节严重就可能涉嫌犯罪。事实上,如果某人真的在故意收购赃物,不要北京市的这个规定,司法机关同样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对于犯罪的问题,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和《刑法》的基本原则,均应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规定,北京市以一纸政府通知规定购买二手电脑、手机不登记身份就要进行“刑事拘留”,如果这一规定仅仅针对那些收赃销赃的人,则这个规定是多此一举,如果针对的是所有不登记身份就买卖二手电脑、手机的人,就有越权立法以规定犯罪的嫌疑。

  而且从政策实施角度来看,目前北京市电脑和网络普及程度非常高,通过网络交易二手产品非常方便,人们除了去二手市场购买这些物品,还可能通过各种网上商店来交易,要求这些在网上开店的商家和买家都要登记身份显然是不太现实的。一位朋友就曾经通过网络购买过一部二手手机,从10点多商家在网上登录商品,到12点与卖家交易成功仅仅不到两个小时。警方要想完全监控这种行为基本上是很难实现的。

  所以要解决二手电脑、手机交易的销赃现象,政府最好的办法不是管制公民,也不是去吓唬公民,而是加大保护公民财产安全的力度,打击“黑手机”的根源才是唯一的办法。

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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